任命日期 |
15/07/2014 |
人员姓名 |
Edwin Lee Boon Yong |
年龄 |
36 |
主要居住国 |
新加坡 |
执行局对这一任命的意见(包括理由、遴选标准以及遴选和提名程序) |
董事会在审查和考虑了李先生的资历和经验后,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同意任命李先生为首席财务官。
李先生是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也是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具备担任这一职务的专业资格。 |
任命是否为行政职务,如果是,职责范围是什么 |
行政主管。李先生将负责监督集团的财务和会计职能。 |
职务(如牵头 ID、AC 主席、AC 委员等) |
候任首席财务官--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任首席财务官 |
与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主要子公司的任何董事及/或主要股东有亲属关系 |
无 |
利益冲突(包括任何竞争性业务) |
无 |
过去 10 年的工作经历和职业 |
2008 年 6 月至 2014 年 7 月 2 日:nTan Corporate Advisory Pte Ltd 副董事
2002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和悉尼分所审计主管 |
是否持有上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份? |
没有 |
# 这些字段不适用于根据《上市规则》第 704 (9) 条或《Catalist 规则》第 704 (8) 条发布的任命公告。 |
过去(过去 5 年) |
无 |
现在 |
无 |
(a) 在过去 10 年中的任何时候,是否有人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破产法对他或 他在担任合伙人时或自他不再担任合伙人之日起 2 年内的任何时候对他担任合 伙人的合伙企业提出申请或请愿? |
没有 |
(b) 在过去 10 年的任何时间,是否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对他曾担任董事或 同等职务的人或主要行政人员的实体(非合伙企业)提出申请或呈请、在他担任该实体的董事或同等职务的人或主要行政人员时,或在他不再担任该实体的董事或同等职务的人或主要行政人员之日起两年内的任何时候,是否曾以无力偿债为由,向该实体或(如该实体是商业信托的受托人)该商业信托提出清盘或解散该实体的申请或呈请? |
没有 |
(c) 他是否有任何未履行的判决? |
没有 |
(d) 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被判定犯有任何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可处以监禁的罪行,或曾因此而受到任何刑事诉讼(包括他所知的任何待决刑事诉讼)? |
没有 |
(e) 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被判犯有任何涉及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与证券或期货业有关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的罪行,或曾因违反这些法律或监管规定而受到任何刑事诉讼(包括他所知的任何待决刑事诉讼)? |
没有 |
(f) 在过去 10 年的任何时候,是否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对他作出过判决,涉及他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与证券或期货业有关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或裁定他欺诈、虚假陈述或不诚实,或他是任何涉及对他欺诈、虚假陈述或不诚实指控的民事诉讼(包括他所知道的任何待决民事诉讼)的主体? |
没有 |
(g) 他是否曾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被判犯有与组建或管理任何实体或商业信托有关的任何罪行? |
没有 |
(h) 他是否曾被取消担任任何实体(包括商业信托的受托人)的董事或同等职务人 员的资格,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实体或商业信托的管理的资格? |
没有 |
(i) 他是否曾经是任何法院、法庭或政府机构永久或暂时禁止他从事任何类型的商业行为或活动的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决的对象? |
没有 |
(i) 因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关公司的法律或监管规定而被调查的任何公司;或 (ii) 因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关公司的法律或监管规定而被调查的任何公司。 |
没有 |
(ii) 任何实体(非公司)因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关此类实体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而受到调查;或 |
没有 |
(iii) 因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关商业信托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而受到调查的任何商业信托;或 |
没有 |
(iv) 因违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与证券或期货业有关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而受到 调查的任何实体或商业信托,而该调查与他与该实体或商业信托有关期间发 生或产生的任何事项有关? |
没有 |
(k)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交易所、专业团体或政府机构目前或过去是否对他进行过任何调查或纪律处分程序,或对他进行过训斥或发出过任何警告? |
没有 |
是否有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经验? |
没有 |
若 "是",请提供详细资料 |
不适用 |